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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诉讼时效 催款通知单

过了诉讼时效 催款通知单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4-03-04 12:14:42 已帮助23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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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
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的“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角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谁是该批复中规定的债务人,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批复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因为该批复是针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而作出的,因而批复中的债务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种认为,批复中中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如果借款人及担保人分别在通知单(包括内容相同的两份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也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请问以上理解哪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债务人指借款人。理由如下:其一,法释C1999J7号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诉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在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债务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埒还款义务(即原债务)。债权人(即贷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单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借款人愿意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对贷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诺,也就是说重新确认了原债务。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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