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死亡可能因为第三人的侵权,也可能是意外,甚至是合伙人自己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死亡。
如果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合伙人死亡,那么依法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不在此进行讨论,其合伙人发生死亡等情况可依据合伙企业法处理。
本文中的合伙组织指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立的合伙组织,一般称为个人合伙。
本文仅讨论民事合伙合伙人死亡赔偿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合伙的相关规定较为简单,遇到类似情况难以操作。
合伙组织在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为赔偿人,取决于合伙组织是否具民事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故个人合伙组织并不存在合伙事务决策机构。
民法通则同时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财产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及实物,仅规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组织对该部分财产仅具有使用权,故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合伙人私有。
对于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规定由合伙人共有,故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亦不属于合伙组织所有。
据此,合伙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产。
民法通则为解决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个人合伙对外责任的承担是合伙人而不是合伙组织。
综上,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决策权、不具有财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个人合伙要求合伙人按合伙协议从事经营活动,注重合伙人之间合伙协议的契约性,视合伙人之间为合同关系,故个人合伙组织不同于法人,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合伙组织不能作为合伙人死亡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合伙企业种的合伙人去世后,按照规定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就可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不过,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此时继承人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