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防止出现抵债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来抵偿债务,只有归债务人所有,并且具有较强保值能力的财产才能用来抵偿债务。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意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