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过户税费承担

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过户税费承担

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过户税费承担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7 18:48:47 已帮助6293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2、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3、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交通运输工具;


5、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6、原材料和产成品;


7、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防止出现抵债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来抵偿债务,只有归债务人所有,并且具有较强保值能力的财产才能用来抵偿债务。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留意相关内容。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