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订立专题 > 定金的法律性质担保

定金的法律性质担保

定金的法律性质担保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7 23:08:34 已帮助411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与定金有何区别?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定金,但它只单方面对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对招标人提供合理保护,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履约保证金。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招标人必须返还中标人。如果中标人违约,将丧失收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方损失的补偿。考虑到招标方作为投资方的地位,法律没有确定招标人的责任。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单向性,是中标承建商单向提交的一种定金。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