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环节权力集中索贿
受贿会依照法律处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
刑法确定
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
受贿罪”罪名,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
行贿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这是对 采购环节索贿受贿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