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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第十三条 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卖双方依约解除或终止履行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向具体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单位提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申请;


持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定由单方办理的,可单方申请办理。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或已完成初始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买卖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


(五)买卖双方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开发企业介绍信、双方有效身份证


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撤销备案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为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备案的具体内容上还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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