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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哺乳期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12: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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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钱威
问题:哺乳期男方离家出走联系不到提出离婚
我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与我联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女职工哺乳假文件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
关于女职工哺乳假文件这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1(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咨询一下哺乳期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女方哺乳期时,男方原则上不能提出离婚。但是,在女方哺乳期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哺乳期后就被公司辞退,要怎么讨回公道,劳动仲裁要带上什么资料我提前准备一下才对呢?
(1)劳动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哺乳期后就被单位辞退,要怎么讨回公道,劳动仲裁需要带上什么资料我提前准备一下才对呢?
(1)劳动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哺乳期后就被单位辞退,要怎么讨回公道,劳动仲裁需带上什么资料我提前准备一下才对呢?
(1)劳动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女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女方能提出离婚吗
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哺乳期中,男方是不能提离婚的,但女方照样可以提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首先要对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则需要到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的姐姐就是在前两年结婚,然后现在姐姐也是怀孕生孩子了,孩子刚刚出生,姐姐也是在脯乳期,但是姐姐害怕公司开除他,请问哺乳期内几个月不得辞退员工吗?
一、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孕期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孙韬
问题:我想问下,现在孩子一岁不到3个月,哺乳期内,离婚,孩子可以跟我吗
女方要求离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离婚时一般判由母方抚养。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哺乳期因婆媳关系想提出离婚 需要什么证明或者理由吗?关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割?
1、哺乳期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男方不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即可,快的话一个多小时搞定。2、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如果女方第一次离婚,而男方不同意,法院一般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女方只能在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6个月以后第二次提起诉讼。3、第一次起诉时,如果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情形,并且女方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4、女方在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财产分割,一人一半,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能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哺乳期内能离婚吗,女方提出,男方同意,能协议
【法律意见】在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不给生活费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有个朋友之前开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提起诉讼,但不太了解详情,问问在什么时间内提起交通事故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笔者对审判工作中几个常见规则,逐一加以分析、评判,指出各自问题及缺陷所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权利能够行使之日。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没有争议,都清楚涉及人身损害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及财产损害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差异,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导致各人的理解互不相同。下面,笔者对主要的几种规则逐一进行分析、评判,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这是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规则。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过,实践表明,按照这个规则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三个无法解决的难题:交警部门工作的制约。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这些规定使得交警部门的调解变成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道交法》虽然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规定前置程序,但是,不少上级法院均出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实上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设置了前置条件。因此,不管是《办法》,还是《道交法》,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了起诉的前提,当事人的起诉受到了交警部门工作的制约。《办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故涉及人身伤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制作出来,有的长达一、二年。《道交法》同样没有规定期限,仅仅做了原则规定“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因此,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必然受到交警部门的认定责任、主持调解等工作的制约,如果交警部门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当事人将无法提起诉讼,很显然,该规则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不利的。二、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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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5-17 09:11:2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早上好!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是2月份中请的到现在也没得到解决,怎么办?
钱威律师
2024-05-15 19:23: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在微信不认识对方?
郭海滨律师
2024-05-15 11:24:36
可以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
问题:一审由铁路法院判决,因不服是当亊人直接上诉中院还是由铁路法院递交上诉状?
杜强吉律师
2024-05-15 10:54:5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诉讼保全可以合作吗?
郭海滨律师
2024-05-14 07:45:45
未满十六岁被起诉,被起诉了什么?
问题:未满十六岁被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11:10:25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我被骗2400百元,我有对方身份证,和转账记录?
刘阳律师
2024-05-13 05:26:01
你好!如果是初次,有可能不被拘留。
问题:未满18周岁给嫖娼未遂会被拘留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07:31:03
骚扰如果多次涉嫌寻衅滋事,及时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遇到骚扰电话怎么能处理?
吕美亮律师
2024-05-12 09:51:39
具体是什么事情,您可以详细说说
问题:我今夜遇到的事不知道需不需要报警?
杜强吉律师
2024-05-12 17:35:4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民事诉讼期过期了还可以在起诉吗?
郭海滨律师
2024-05-15 11:24:36
可以直接向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
问题:一审由铁路法院判决,因不服是当亊人直接上诉中院还是由铁路法院递交上诉状?
杜强吉律师
2024-05-12 17:35:44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民事诉讼期过期了还可以在起诉吗?
杜强吉律师
2024-05-17 09:11:2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早上好!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是2月份中请的到现在也没得到解决,怎么办?
郭海滨律师
2024-05-14 07:45:45
未满十六岁被起诉,被起诉了什么?
问题:未满十六岁被起诉会有什么影响?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11:10:25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我被骗2400百元,我有对方身份证,和转账记录?
杜强吉律师
2024-05-15 10:54:5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诉讼保全可以合作吗?
钱威律师
2024-05-15 19:23: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在微信不认识对方?
刘阳律师
2024-05-13 05:26:01
你好!如果是初次,有可能不被拘留。
问题:未满18周岁给嫖娼未遂会被拘留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13 07:31:03
骚扰如果多次涉嫌寻衅滋事,及时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题:遇到骚扰电话怎么能处理?
吕美亮律师
2024-05-12 09:51:39
具体是什么事情,您可以详细说说
问题:我今夜遇到的事不知道需不需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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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