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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田征地补偿

北京农田征地补偿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3-05 03:16:00 已帮助25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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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征地补偿标准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规定不一,请参见当地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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