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故而,“欺诈行为”应包括“经营者主观上须有欺诈之故意”这一要件。本案中,从产品订货单上载明的木种内容和成品门的实际木种对比,可证明原告事实上已遭受被告主观的欺诈。被告辩称合同所约定价格过低,在市场上买不到合同所约定材质的木门,其所提供的木门材质虽不是合同所约定材质,但该材质木门市场价与合同价格相符,故不构成欺诈。这显然是对法律有关欺诈规定的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