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建设用地的安置房产权到期,无需额外操作,使用权自动续期,基本无补偿问题,可继续正常使用。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安置房产权到期,若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可能没有补偿;若未约定,可申请续期,获批后重新签合同、付出让金可继续使用;未获批土地被收回时,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房屋等不动产,没约定按法律法规办理,通常会按房屋价值等因素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