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能被执行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及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以执行的房子是自己和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反对,正常来说,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的房子,又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那法院就可以对这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执行依据生效以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把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了,最后名下就只有这唯一一套住房,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可以对这套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由此可见,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当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会依法执行该住房,以此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