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对于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方面的计算方法往往是依照以下几项基本原则进行操作的:第一点,若在实际的
租赁合同当中有明显的条款对
违约金的具体数目或相应的计算法则进行了确定,而且这种条款的设定并未违背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道德秩序,那么就理应根据这一合同上所约定的内容来施行处理。
第二个方面,倘若合同本身当中并无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条文,那就需要以
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的实质损害作为起点,以此为依据来确定
罚金的数目。
然而,这个损失的范畴不仅要包括到合同默契之后因为违约而无法获取原本可得到的收益,同时也不能够超过由于违约行为极有可能引发的损失,这个损失是违约一方在
签订合同那个时刻必须要有预见或者说应当产生预见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司法裁决机关或
仲裁委员会会充分考虑到整个合同的履行状况、
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期待中的收益等综合性的因素,然后以此为基础,对确定违约金的金额予以判断。
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适用的违约金数值不应该过高,否则违约方有权申请要求适当降低;反之,若是太过偏低,则非违约方亦有权利提出适当的增额请求。
总而言之,合法的违约金核算过程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必须遵守法律明文规定,同时还要考虑到实际产生损害的幅度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