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涉及到房屋买卖环节中的
定金问题,定金的具体金额须由各方
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但总体上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有任何一方违反了相关约定,将适用
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
债务义务,那么其无权向对方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那么其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
至于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自行商定的,但是如果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同样有权向上述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定金和违约金这两种责任形式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只能从中选择其中之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