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如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
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相关
法律行为;其次,在进行此项活动时,缺乏足够的
行为能力,例如,当
当事人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所做出的某些行为已经超出其实际能力范畴之时;再次,倘若出现无权
代理的现象,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缺乏授权、逾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之后,仍旧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相关的代理行为;此外,假如是无权处分的情况,那么就意味着行为人在对特定标的物缺少处分权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了相关的处分行为;最后,这类行为一旦得以成立,其效力状况便会呈现出不确定性,具体的效果如何,需要看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真正权利人是否予以承认,或者是否选择拒绝承认。
若经过追认,则该行为视为有效;但如果遭到拒绝承认,那么行为便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