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的,无权请求返还。本案的关键在于:您是否有正当理由解除交易。第一,顶楼房屋的防水、渗漏属于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若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重大质量问题,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定金应当返还。第二,如果仅以物业服务态度不好为由拒绝继续履行,难以构成法定解除事由,可能反而构成您自己违约,定金要不回来,因此务必把主张落在对方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上。建议您:一、收集顶楼渗漏、维修记录、与出卖人和物业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二、向出卖人发书面函件,以隐瞒重大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返还定金,留痕催告;三、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定金,必要时申请房屋质量鉴定作为证据。四、如果质量问题轻微,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并要求修复,具体可结合定金金额与维修成本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