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一般情况下,若是所受损失为无从预知的,则违约方无需进行相应
赔偿。
然而,此种说法并不是绝对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对于违约方是否负有赔偿无法预见的损害,需以众多的元素作为考量的标准,例如,合同的本质特性、商业惯例以及包括双方在谈判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种种行为与态度等等。
在违约方于签订合约阶段,本应能预见到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或伤害,但若因疏忽轻率或是其他临时性原因未能作出预计,那么可能仍然需要承担适当补偿的义务和责任。
总结而言,对于判定不可预见的
损害赔偿责任确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该对每个事例都进行严谨的判断和细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