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遍性来看,
当事人在发起
离婚诉讼时,应当选择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然而,倘若被告的住所和
经常居住地并不处于同一地点,应当将案件提交给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长春地区进行离婚诉讼时,若被告的户口登记地位于长春市内的某行政区域内,则通常需要在该特定行政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但是,当被告在离开其户口登记地之后,已在长春连续居住长达一年以上,那么这个地方就将成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求。值得一提的是,若是遇上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强制隔离等特殊情况,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亦有可能拥有对此案的
管辖权。总的来说,确定具体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