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隐匿和隐瞒
犯罪拥有物、犯罪成本收益罪行中所涉及到的“清楚知晓”这一概念的判断,往往要着眼于如下几个主要的要点进行深入地考察与评价:首先,交易活动所发生的时刻、地理位置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背离市场交易常规的现象。
例如,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相较于市场平均水平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
其次,财产的来源以及最终的流向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的情况。
再者,交易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存在明显的异常之处,例如,通过秘密或者非正常的手段来完成财产的转移。
此外,
行为人曾经因为类似的行为而受到过法律的制裁或者接受过相关的教育,但是仍然继续从事相关的活动。
最后,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明确了解到这些财产很有可能是
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那么也可以认定为“清楚知晓”。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清楚知晓”的判定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例情况,全面地考虑各种相关的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嫌疑人口头上的陈述,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