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债务纠纷的
诉讼中,一般的司法实践是将审判的权力赋予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所在的法院。
对于被告的住所地,这是一个非常直观且易于理解的概念,即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
然而,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
经常居住地发生冲突时,则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
管辖权。
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
当事人在离开其住所地后,直至提
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至于合同的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按照该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若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在争议的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情况下,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便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而在交付不动产的情况下,不动产所在地自然成为合同的履行地;除此之外的其他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对于那些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也可以被视为合同的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