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
量刑,我们需要全面审视诸多复杂多变的影响因素。
通常情况下,当
行为人作出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的行径,如擅自侵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接着他们对所侵占的土地进行用途变更,且此过程中,农用地遭到了大面积毁灭性的破坏,其程度达到了一定量值,那么此人便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可能还将会受到
罚金的额外制裁。
其中,“数量较大”和“耕地大量毁坏”便是判定该罪犯是否应受
刑事惩罚及其相应严重程度的关键性参照指标。
举例而言,倘若该罪犯非法占据了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十亩以上的非基本农田,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数量较大”的范畴。
而对于实际判处的
刑法轻重,则还需进一步考虑到
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
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
若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该罪犯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貌,那么这无疑将有助于在量刑方面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