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饲养动物所引发的
侵权纠纷中,
举证责任的明确和分配具有显著的重要性与缜密性的要求。
具体而言,受害方需要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自身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事实以及导致这种损害的直接原因就是动物。
然而,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因为动物饲养者未能履行管理职责或未能对其饲养之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是由于饲养了法律明令禁止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而引发的
侵权事件,那么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
这里,受害方并不需要进一步证明对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或者过失。
但是,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若希望能够为此类
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某种形式的规避或减轻,则必须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结果实际上是由受害方的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过失所引起的。
例如,受害方可能主动挑衅或激怒动物而导致自身受到了伤害。
因此,关于饲养动物所导致的
侵权责任问题,我们需要全面地评估动物的潜在威胁性、饲养者的管理措施及其自身行为等多种因素,并在此基础之上谨慎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