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塔占地的租赁行为中所产生的各种
税费负担问题,其最终的承担者往往受到
租赁协议具体条款的约束。
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般的处理原则为:
增值税应由出租方负责缴纳; 而城镇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是由享有该
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来承担;至于
房产税,则由
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缴纳。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具体的税费负担方式。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假如合同约定由
承租方全权承担所有税费,那么承租方所支付的税费应当被视为租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出租方仍然需要对整个租金收入进行相关税费的缴纳。
总的来说,无论是有合同约定还是无约定,都应该以法律原则为准绳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