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协议(合同)中,涉及到双倍退还
购房款这一重要事项的核心要求往往涵盖如下几项关键内容:首先,若开发企业蓄意隐瞒未能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
虚假该等许可证明的实情;其次,考虑若开发企业有意躲避向
消费者披露其出售房产已设定
抵押权的客观事实;最后,无论对方企业是否刻意掩饰其正在销售的房产已出售予第三方,抑或是为了承担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所需而设立的房产项目,均需要向消费者进行如实披露。除此之外,如果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开发企业的过错造成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且这些
违约行为相应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与
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此时便有可能触发双倍返还资金的责任。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究竟何时应当启动双倍返还资金的程序,还须根据具体事件的情节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经过法院的综合分析和谨慎判断后方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