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完整建设手续之房产所引发争议的司法
管辖权问题,通常情况下由房屋所在的地区人
民法院负责处理。该种规定遵循了“专属
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因在于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
物权,其所涉及到的争端也需要适用相应的专属管辖条款。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关注双方法定地位是否已经签订了管辖协议,倘若其中存在着合法且生效的管辖约定,那么将依据协议内容来决定
争议解决程序的归属法院;反之,若无任何相关约定,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在确定管辖法院的过程中,还需要参照
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即根据事件的标的金额大小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力和社会效应等多种因素,进一步明确是由基层、中级、高级抑或是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此类事件进行审理裁决。总的来说,涉及到五证不全之房产争端的具体管辖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明确处理事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在权限范围内是否具备管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