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购置房产并请求返还
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所涵盖的普遍性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
购房定金合同便被判定为
无效合同时,
买房者有权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2. 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
欺诈、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使
消费者在签订
定金合同之时受到干扰,从而改变了消费者的原本真实购买意向,则该定金合同亦将视为无效,消费者同样有权利寻求退还定金的解决方案;3. 倘若双方在
购房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例如对于房屋的面积、交易价格以及交付时间等关键性的细节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可以成为申请退还定金的理由;4. 若由于非法律因素及开发商与消费者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最终未能达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例如政府政策的突然调整使得消费者丧失了
购房的基本资格,亦可以据此为由请求退还定金。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消费者提出退还定金请求的过程当中,必须承担起提供充足
证据证明自身权益诉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