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商品房违约截止时间的计算,须以具体的
合同条款以及违约情节作为参考依据作出决定。通常情况下,若合同中的条款已经明文规定了双方各自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其履行期限,那么在该
期限届满之际,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便会被视为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截止日期往往与实际的责任承担方开始履行义务、双方借助协商予以共识的那天,或者是法院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相吻合。例如,假设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交房日期为X年X月X日,倘若开发商在此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其交房义务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将X年X月X日作为违约发生时点。假设开发商最终在Y年Y月Y日成功地完成了交房工作,或者双方在同一天通过协商达成了解决方案,又或者法院的判决正式生效并确认
违约行为已经终止,那么我们就可以将Y年Y月Y日视作违约截止日期。然而,如果合同对于违约的计算方法及截止日期另有特别规定,则应当遵循这些特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