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产出售中的多重预定行为时,房产登记的重要性凌驾于占据相物之上。依据我国严谨的法律制度,不动产的权利设定、变动、转移及消除均需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并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应并生效。反之,若未经过此种法定之手续,则无法构成法律效益。鉴于此,当由于多支预定而引发房产争议时,已完成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购买者将被认定为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然而,占据仅仅是对于物产的客观控制而言,其所具有的法律效果相形之下较为有限。若存在多个尚未完成所有权更改手续的购买者,并且其中有人已经合法地占有了房产,那么此时该占有方权益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保障。但是须知,在法律层面看来,经过法定程序,尤其是完成房产登记事项之后,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性与有效性将会比任何占据行为更加的明显且具有优先性。因此,总的来说,面对房产多重预约的情形,应该遵守“房产登记在前,占据相物在后”的基本准则,以便更有效率的维护每一位购买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