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司法实践进程中,如果发现所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太多的话,那么法官担任着揭示和解释这一
法规的责任与义务。依据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司法的原则性规则,违约金的设立其首要且核心的功能在于弥补由于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按时赴约的行为而给另一方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的程度时,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在此情形之下,身为裁判者的法官应当持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立场,审慎地审查与评判
违约金过高的现象。在当事人可能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没有主动提出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官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说明和解释,指导当事人更加理性且恰当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诉求。然而,法官在行使解释的权力过程中必须注重适度原则,避免过度干涉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同时,解释的过程也应该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整个
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