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与撤销效力存在明显差异。合同解除包括法定和约定解除,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可依情况请求恢复原状等并索赔,通常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合同撤销是因重大误解等事由,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2.针对合同解除,当事人应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及时通知对方,保留好履行情况的证据,以便后续主张权利。若涉及赔偿,要明确损失范围和金额。
3.对于合同撤销,当事人发现可撤销事由后应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积极收集证明事由存在的证据。在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时,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方式。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依情况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能索赔。解除通常只对未来有效,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2)合同撤销需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事由,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至终无法律约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提醒:
在处理合同事务时,要准确区分解除与撤销的适用情形。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若想解除合同,可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的解除条件,若满足则可按约定解除。若没有约定,可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满足法定情形也能解除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可根据情况要求恢复原状等并索赔。
(二)若遇到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要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合同解除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方式。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能索赔。解除通常只对未来有效,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
2.合同撤销是因重大误解、欺诈等事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错各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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