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能否合法地设立,其本质并不仅仅依赖于付款金额这一单一要素,而是需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性考察才能得出准确结论。全面而系统地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违约金的确立应同时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如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害、协议的执行情况、
当事人各自的过失及合理的期待收益等等都应被纳入考量范畴。亦即,在拟定协议时所约定的违约金应牢牢根植于对实际损失的准确评估之上,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合同的整体执行周期、各当事人针对违约事项的责任分担状况以及他们理应获得的期望回报等多元复杂的情形。若已签署的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约方遭受的相应损失,那么受约方可依循法定程序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或是
仲裁机构
提出诉讼申请,申请适度提高违约金的数额,以求尽可能填平损失的鸿沟;反之,若规定的违约金严重超出现实损失,那么受约方同样有权利要求对过高的部分金额予以适当降低,力求实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按照我国当前法律层面的普遍观点来看,“过度高于”损失的界限应设定为违约金超出损失总额的 30%左右,然而,如何对某个具体事件中的违约金进行高度或者低度的评价,仍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做深入的分析与探究。总的说来,在规范违约金设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坚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始终秉持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