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务机关在房屋交易争端解决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其通常的承受方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倘若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之中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笔费用就应该依照协议中所确立的比重来决定究竟由哪方负担;其次,假如在签订协议之时并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么这笔费用往往便是由委托律师的一方独自承担;另外,在一些特殊事例之下,比如当对方出现严重的违约或者
欺诈行为时,法院可能会依据特定事例的整体环境和情形,加以斟酌考虑后,判定由
败诉方承担部分甚至是全部的律师服务费用。然而这样的结果并不具有普适性,它取决于多个复杂的因素,包括事例的性质,彼此间的过失程度等等。概括而言,
律师费责任的具体承担者需参考具体事例情境以及协议规定等多重因素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