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行为并不必然构成
欺诈罪名。进行是否构成
欺诈的评价需要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分析。从法律视角出发,若卖方在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其真实意图原本就是要
非法占有购房者支付的款项,根本无意履行房屋交付的义务,那么这通常可以被视为
欺诈行为。然而,如果卖方在主观上仅仅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并且具备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的意愿以及相应的能力,那么这样的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民事
违约行为。在涉及到民事争议的事例中,未能成功购得房屋的买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包括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
赔偿相关损失等等。然而,在
刑事欺诈事例中,受害方(即未能成功购得房屋的买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以便追究卖方的
刑事责任,并尽可能地挽回自身的
经济损失。总而言之,对于一房二卖行为的性质判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
证据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