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于购
买房产之时即填写之子之名义为之注册,而房屋实则仍属于父母所拥有;
然而如父母于此注册登记之前、期间或之后,明确向他人表示过此房产系
赠予之子,或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记录中,有赠与事宜的明确标注,抑或是有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赠与书或者是房地产的公证书为证明,或者还有除这些之外能够充分证明赠与事实确实存在的任何其他情况出现,那么此争议中的房地产所有权就应当归属注册人为所有。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