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独立
犯罪案件的
拘留期限设定为七天时间,且应将该期与检察院的审查
批准逮捕阶段的同样为期七天的时限相加,最终得到的
有效期限是十四天;而对于涉及到在多个地点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数次发生犯罪行动以及团伙协同作案这三类情况的案件,其在拘留期限上则会被延长至三十天,再加上同样为期七天的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时限,因此总的拘留期限就应该被认定为三十七天了。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