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间,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可达十二个月之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行为,其最长期限同样不得超出这一期限。在此期间内,依法应避免任何形式的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性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必须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而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知晓。
《
刑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