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的
房屋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八来进行收取。
然而,具体的收费比例还需依据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该地区实际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后才能确定,并且在经过全面审慎的讨论和商定后将其确定下来。同样地,公有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则是参照当地房改成本价的百分之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