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中,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成立之前
出资购置房产,并提供以下相关
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首先,是夫妇二人和各自父母在婚前共同签署的
购房声明书;
其次,夫妇二人也对父母在婚前为他们购置房产的事实表示了明确的认同和确认;
此外,还包括房屋销售人员的
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
最后,在夫妇二人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父母曾与房屋销售人员签订过一份关于房屋认购的合同文件。
同时,还有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贷款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