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购房合同尚未进行预售登记手续,我们可以直接将遗失的合约予以宣布无效,并随后另行签订一份新合同以替代之;反之,若已完成预售登记事宜,则需要先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确认先前的购房合同正式失效,接着于三个月
期限届满之后,携同发布的声明报纸前往预售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有的购房合同,最后再重新签署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并再次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