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认知中,
拆迁协议一旦经由某人签署,该房屋便被视为属于其
产权。这是由于拆迁协议需要由本人亲自手书签名或授予他人
代理权后方可生效。
然而,如果选择授权他人代理签署的话,需同步提交
授权委托书作为有效代理依据,且最终的房产权仍应归属至委托人名下。
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言,它是房屋
拆迁双方之间的
法律行为。协议关系的建立主要依赖于房屋拆迁双方
当事人的参与,若仅有单方面的当事人,则协议关系将无法成立。
此外,协议内容必须是基于房屋拆迁
法规所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否则即构成
违法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