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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赔偿新的标准具体是多少

何* 四川-南充 补偿标准咨询 2026.01.07 13:02:19 482人阅读

目前土地赔偿新的标准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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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依据区片综合地价,要足额支付多种补偿费用并安排社保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市县级政府制定,结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法律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需依法及时足额给予多项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且有调整周期。不同地区因经济等因素补偿标准差异大,具体数值可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布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相关条例,市县级政府结合房屋价值制定方案,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若对土地征收或房屋征收补偿方面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自身权益和补偿细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07 21: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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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补偿标准不同,建议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相关补偿文件获取具体数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条例,由市县级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结合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
-省级行政区要按时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和重新公布,保证其合理性和时效性。
-被征收人可主动关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及时获取准确的补偿标准。
-市县级政府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要科学合理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026-01-07 19:3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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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具体根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依据相关法律,征收集体土地要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同时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2.区片综合地价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3.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不同,补偿标准差异较大。若想了解具体补偿数值,可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相关补偿文件。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条例由市县级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结合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26-01-07 17:3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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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依据区片综合地价。征收集体土地需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2)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制定。
(3)不同地区因经济水平等差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同,可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相关补偿文件。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条例,由市县级政府制定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提醒:集体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情况复杂,各地标准有别,建议遇到征收问题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6:1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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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时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也由省级行政区制定。可查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相关补偿文件获取具体补偿数值。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条例由市县级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结合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026-01-07 14:41:2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法律。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评标,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评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并标明排名顺序,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法规另有规定的、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定标,或者放弃权利外。(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公开招标的项目。(十)开标。(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工程担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七)投标人资格预审,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评标日程,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提交评标报告,从其规定、土地、资金证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将项目审批。(十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规划,并在其现场监督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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