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离婚纠纷案涉及到在
婚前购房者支付全额房款且此单独
产权房屋项下只登记了其自身的名字,那么这一部分房产将被视为婚前购买者的个人不动产,在夫妻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之时,另一方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要求。
然而,倘若在
结婚前一方已支付了全部
购房款项,但婚后却同意将另一半的姓名标注在
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中,那么这样的房产便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资产。
在这种情况之下,若发生
离婚诉讼纠纷,双方有权力进行协商,以协议方式解决问题。
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则需由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并关注子女权益以及确保女性及非过错方得到适当补偿等因素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