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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认定未签定时间合同的效力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倘若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签订日期,但满足了法律意义上合法有效的构成要素,则同样可以视为已经生效。
换言之,只有当合同的订立方式遵循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且在此前提下,遭受违约行为的一方已经完整履行了主要责任,而另一方也对其表示认可接收后,这样一份合同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被视为成立。
另外,如果合同双方在签字,加盖公章或手指按指纹之前,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义务,且另一方对此表示接受,那么此份合同同样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也可以被认定为已经正式成立。
当然,这只是常见情况中的几种合同生效和成立的要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是否宣布成立还需要参考到相关法律法规所作的特殊规定和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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