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房产通常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当涉及到
离婚时的
财产分配问题,具体的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所有的房产价值以及归谁所有这一问题不能够达成共识时,人
民法院将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一)如果夫妻双方都希望拥有该房产而且他们都愿意出价竞标获得它,那么法院将批准这个请求;
(二)假如只有一方
当事人要求获得房产所有权,则需要经过评估机构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对房产进行评估,并由最终赢得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最后一种情况是,如果夫妻双方都表示无意拥有该房产,法院将会按照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对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出售,并就所得资金进行合理的分割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