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特别强调,除受特定法律规定限制之外(如同发票盖章),公章均被视为
法人意志的唯一
代理者,用于对外签署各类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其具备极高的法律约束力。
以企业名义所发出的所有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公司资料皆需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公司公章作为企业处理内外各项事务的首要印鉴,而对外之正式信函、文件、报告等皆需加盖公章以彰显其
法律效力。
公章应由贵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专司负责管理,若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共同运用,则表示为公司行为。
通常而言,在与他方
签署合同时,须先加盖公司公章并附以法人签名,如此方能使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