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未变更完破产,责任承担需区分不同情形。转让方若已履行出资义务,按约交付股权资料且无恶意隐瞒等过错,一般不担破产责任;受让方虽未完成变更登记,但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可能需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若转让方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问题,即便股权未变更,转让方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方知情或应当知情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转让方应确保如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出现出资不实等情况,诚信转让股权。
2.受让方在接手股权前,应充分调查公司情况,审慎评估风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责任纠纷。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责任划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当转让方已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约定交付股权相关资料,且无恶意隐瞒公司重大问题等过错时,即便公司股权未变更完就破产,转让方通常不用承担公司破产责任。这是因为转让方在股权交易中已尽到应尽的义务。
(2)受让方虽未完成变更登记,但只要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就可能要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
(3)若转让方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不管股权是否变更,转让方都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受让方对此知情或应当知情,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在股权交易中,双方都要确保出资到位,受让方应仔细调查转让方出资情况。不同案情责任承担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转让方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无过错时,不承担公司破产责任,转让方可收集已履行出资义务和交付资料的证据,以证明自身无责。
(二)受让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应积极配合清算,用认缴资金偿还债务。
(三)转让方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补足出资。受让方知情的承担连带责任,要与转让方共同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股权未变更完就破产,责任承担分情况而定。若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按约交付资料且无过错,一般不担破产责任。
2.受让方虽未完成变更登记,但已实际参与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可能需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3.若转让方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即便股权未变更,也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方知情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公司股权未变更完破产,责任承担分情况而定。转让方无过错通常不担责,受让方实际参与经营可能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担责;转让方出资不实等有过错,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方知情则需连带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当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交付资料且无过错时,其对公司破产无责任。受让方虽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但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就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而转让方若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即便股权未变更,也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受让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方的这些问题,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遇到类似公司股权未变更完破产责任认定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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