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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在保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之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同样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确保参与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具备合法资质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具体而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预售方与预购方两类,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则对这两类主体设定了特定的要求与约束。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解读其中的各项细则。
首先,作为预售方,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售方需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其次,对于预购方来说,其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理论层面来看,预购方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预售涉及到较大金额的交易,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预购方还需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其能够按时支付购房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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