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动产出卖及转让前,倘若第三方已经对该动产进行了占有,则承担交付责任之人,可经过转让所拥有的向第三方请求返还物品的权利,来取代实际交付行为。
(2)对于未享有合法权益而占据不动产或动产的情况,权利拥有者有权提出请求,要求对方返还物品原状。
(3)所有权人或其他法律权利人依法享有收回遗失之物的权力。
若此等遗失之物已遭转手并为他人所有,权利人有权向无所有权或处置权之人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或者,自其得知或理应知晓
受让人之时开始起算,两年内可向受让人提出返回物品原状的要求。
(4)当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据时,权利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对方返还物品原状以及相关孳生利益。
(5)若占有所属的不动产或动产遭到侵犯,占有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对方返还物品原状。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
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
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五)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
孳息;
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