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可以依照
民法中的私法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可为之”来推断,
盗窃所得之
赃物亦适用于
善意取得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处分权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转予受让者时,所有人有权予以追回;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
受让人便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应为善意;
其次,所转让之财富应以公允、合理之价格购入;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之不动产或动产已完成登记手续,且无需登记之财产也已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若受让人依上述条款成功取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原来的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
至于
当事人在善意取得其他类型
物权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亦可参照上述两条法规的规定处理解决。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