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具备房地
产权证之安居房屋的产权信息调整事项,无论其归属为何人都可进行执行操作。对于
被执行人以及其
抚养之亲属所需的生活居住房屋,人
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处理,但禁止对该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拍卖、买卖或
抵押贷款等买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