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王条款”是由部分经营主体独自设定的逃避法定责任、减损本身义务的不公平格式合同、通知、申明以及店面公示或行业惯例等。实际上,“霸王条款”即是一种格式条款,然而此种格式条款却并不具备
法律效力,原因在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了或减轻了自身的责任,反而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甚至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那么该格式条款便会被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